长治学院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办法
时间:2009-05-01 15:36 /
作者:admin
长治学院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长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准则》,制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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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配合财务处加强财务管理,对本院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财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每学期组织或进行一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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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对本院所属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每年度组织或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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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对有关领导人员离任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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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对本院和所属部门正在进行的下列事项进行跟进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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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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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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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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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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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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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投资或对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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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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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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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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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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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或分管院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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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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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对本院和所属部门正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做出临时的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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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参加研究决定本院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的会议,并受院长(或分管院长)委托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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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院不承担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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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审计方有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其自行承担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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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表明,被审计核减的经济数额较大、并超过被审计事项总价值
10%-15%的,被审计方自行承担审计费用;
九、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凡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和做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