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学院货物类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采购工作的审计监督和管理,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长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长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审计是指审计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我校货物类采购的拦标价及前期采购行为进行独立监督、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中所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审计项目由审计部自行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办法办理。
第二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对采购项目负责单位及有关人员执行采购相关法规和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学校的采购政策、制度的制定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 对采购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提请采购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七条 根据重要性原则对货物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的项目进行预算价审核,并出具报告。
第八条 项目负责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资料,限制审计范围;项目负责单位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建议,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九条 有权向采购负责单位、潜在供应商等调查了解与采购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 需提供的送审资料
第十条 采购项目负责单位向审计部提供货物类采购项目的送审资料(需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一) 立项需求论证报告书、需求申报表(包括所需招标货物的详细参数、数量、规格、提供不少于三种倾向需求品牌、货物供货期、保修期、验收标准及要求)等、项目立项相关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议记录;进口产品应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和主管部门意见》;
(二)《长治学院采购项目审批表》;
(三)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审计流程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负责单位将项目立项报告、采购清单、预算及委托审批表等材料交由审计部。审计部接到齐全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二条 审计部将审计意见书送达采购项目负责单位,采购项目负责单位可在5日内提出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审计部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再次审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物资采购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长学院字〔2021〕32号)同时废止。
长治学院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