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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8-03-30 11:15 / 作者:长治学院审计处

长治学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干部在任期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全面履行经济责任,客观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为合理使用、选拔、考核干部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6]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22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晋教财〔2015〕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干部是指:
(一)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处级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
(二)依法按规定决定审计的其他干部。
第三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性为基础,强化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推动依法治教,提高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自觉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条 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 结合,逐步实现对正副处级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特殊情况需要先离任后审计的,应当报请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同意。
审计处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由学校党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界定。任职时间不满任期的审计实际任期;任职时间超过任期的,以最近一个任期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审计任职以来的其他年度。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被审计干部的个人隐私、未公开审计报告内容和审计结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亲属或利益关系的,在审计工作中必须回避。
第二章 组织与协调
第八条 成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组成人员为:
组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审计工作的副院长
成 员:审计处、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处、资产管理处、计财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审计处,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领导组会议由院长主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
第九条 领导组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决定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分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 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审计处工作职责:根据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独立实施审计;向领导组报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提交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通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审计处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研究起草有关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审计对象做好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承担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部工作职责: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干部经济责任年度审计建议;向领导组办公室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干部的有关情况;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并记入干部档案。
(三)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作职责:向领导组办公室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廉政建设的相关情况;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查处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人事处、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工作职责:根据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经济责任及其指标;向领导组办公室提供审计所需要被审计干部的工作职责、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有关单位职责: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一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领导组要求和被审计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
策和决策部署,推动本部门、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1.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情况;
2.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所采取的措施;
3.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4.履行部门职责情况;
5.推进部门事业发展的总体状况;
6.有关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审计
1.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2.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总体情况;
3.具体重大经济决策事项。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1.部门预算编报情况;
2.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3.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4.国有资产采购、管理、使用、处置情况;
5.历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审计
1.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等情况;
2.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3.项目建设资金情况;
4.评价投资项目建成后是否实现预期目标。
(五)被审计干部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审计
1.被审计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2.在审计职权范围内,核实与被审计干部有关的信访和举报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被审计干部需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干部本人职务、任职时间、职责范围;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四)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任职内主要业绩与其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 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审计报告等。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需向其他部门或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全面、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应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每年年底前,由组织部向领导组提出下一年度干部经济责任委托审计建议;
(二)领导组召开会议,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后,拟定当年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组织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领导组办公室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计的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审计时间范围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组织部根据干部变动情况及时向领导组提出审计建议,党委决定后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审计书面计划;
(二)领导组召开会议,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后,确定审计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组织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领导组办公室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计的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审计时间范围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领导组办公室按规定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领导组办公室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7日前,向被审计干部或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审计公告,接受监督。特殊情况,领导组办公室按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相关成员、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听取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述职。
被审计干部应当根据审计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审计组递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职责情况的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审计干部或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召开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充分利用其他审计的成果。
第二十条 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干部所任职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党委,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审计干部或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干部或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干部或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领导组办公室,经同意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审计报告出具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领导组会议审定后,报送院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提交委托审计部门,送达被审计干部或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四条 组织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纳入被审计干部本人档案,作为对干部管理、使用、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治学院处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长学院字〔2011〕131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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