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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物资采购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3-07-07 11:32 /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物资采购工作的审计监督和管理,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长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长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物资采购执行部门的采购全过程和采购行为的内部控制等独立监督、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中所规定物资采购项目。审计项目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后,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对采购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执行采购相关法规和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学院的采购政策、制度的制定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 对采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提请采购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七条 对采购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采购方式等方面的不足或不合理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必要时提出管理建议书。

第八条 对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九条 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资料,限制审计范围;相关业务部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建议,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条 向采购管理部门、供应商等调查了解与采购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采购工作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重要性原则对采购预算审批、采购方式、供应商资质认证、价格确定(提供货比三家的资料)、合同管理和验收等业务流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需提供的送审资料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项目的送审资料(需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一)立项需求论证报告书、需求申报表(包括所需招标货物的详细参数、数量、规格、提供不少于三种倾向需求品牌、货物供货期、保修期、验收标准及要求(资格、商务、实质性、非实质性、服务)等、项目立项相关的系()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议纪录和院长办公会会议纪录()100万元以上项目附学校党委会会议纪录()

(二)《长治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审批表》;

(三) 招标(谈判)情况报告、项目采购合同书、合同变更材料(如果有变更);

(四)《长治学院货物验收报告》;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审计流程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将项目立项报告、采购清单、预算及委托审批表(并有分管副院长签字)等材料交由审计处。审计处接到齐全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五条 审计处将审计意见书送达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可在5日内提出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再次审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物资采购审计规定(暂行)》(长学院字[2011]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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